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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赐”轮搁浅事件谈共同海损

  船东在事故后宣布共同海损的基础是什么?

  制度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船东可主张的权利是合同约定的结果。现今情况下几乎在所有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都保留着如下类似规定:

  GENERAL AVERAGE Any general average on a Vessel operated by the Carrier sha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York-Antwerp Rules 1994) at any port or place and in any currency at the option of the Carrier.(共同海损:承运人运营的船舶的共同海损应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理算地点和货币由承运人选择)

  据此,在发生海损事故后,船东仍然可以宣布共同海损,并向有关方主张分摊的权利,尽管此时尚不能确定承运人是否应对事故负责。

  担保问题

  现代海上事故所涉及的费用金额及复杂性使承运人及船东无法在航程结束前确定分摊金额,因此提供担保换取提货权成为业界普遍采取的方式。

  1.要求担保的权利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给予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权利。例如,中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由此看出,在提供担保的环节上,一切对共同海损的争议都会变得没有意义,因为根据法律,如果没有提供相应担保,就无法获得提货权。

  2.担保的具体形式及内容

  (1)共损合约:由收货人签署、承认承担货物分摊责任的文件。

  (2)担保函或担保金:由于共损合约只是完成了分摊方身份的确立,所以货方在签署共损合约的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是有良好声誉的货物保险人出具的担保函。

  (3)商业发票:为了确定货物的价值,以及货物是否足额保险等,货物有关方还需提交货物的商业发票。

  3.提供担保的时间

  由于承运人行使的留置权是在交付货物时,共同海损分摊是基于财产在航程结束时的价值,共同海损担保提交的时间实际上在航程结束后交付货物之时;但这样做必然会耽误货物的交付。

  为了避免货物在目的港交付时因提供担保产生不必要的延迟;船东或海损理算师通常会在事故发生后即要求货物有关方准备或提供担保。

  而提前提供担保并不能够改变货物的责任,因为共同海损的分摊是基于受益财产在航程结束时的价值。

  但提供了担保也不意味着绝对分摊,在事故处理期间及针对分摊请求,货物有关方仍可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


从“长赐”轮搁浅事件谈共同海损摄影:耿子

  货方的权利

  1.当船舶进入避难港修理时,货物有关方可以要求对船舶进行检验,以确定承运人是否对事故负有不可免除的责任;但货方委托的检验人上船需要征得船东的同意。

  2.货物分摊方(经常是货物保险人)收到理算报告及分摊的请求时,仍然可以利用担保或理算规则中的规定行使其抗辩及索赔权。

  利用对理算报告的认可行使权利

  关于分摊金额的解决,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包括:

  1.首要规则:牺牲(主要指财产损失)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外,不得受到补偿。

  2.规则E:提出共同海损索赔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所索赔的损失或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

  因此,当分摊方收到理算报告及分摊请求后,为了审核报告,可以要求船东及承运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并考虑:

  (1)理算是否是properly(适当地)和legally(合法地)完成;

  (2)相关的证据是否足够证明牺牲和费用的合理性;

  (3)相关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海损理算师对相关牺牲和费用的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分摊方同海损理算师对每一个问题的理解及认识可能不同,海损理算师有义务向分摊方解释其理算报告中的观点。

  当分摊方认同了海损理算报告,则会支付被请求的共同海损分摊;如果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船东只有提起诉讼。

  对分摊行使抗辩或索赔权

  在分摊方的权力中,还有另外一种纯粹针对分摊责任的争议,对此,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之规则D规定:即使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某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也不影响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这不妨碍非过失方与过失方之间就此项过失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或抗辩。

  对于事故是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引起的案件,货物分摊方有权拒绝分摊。但为了确定此结论,双方经常需要通过诉讼才能够解决。

  抗辩最初通常只是简单地以相关的理由拒绝船东提出的共同海损分摊,然后,双方进入解释与进一步争论阶段,直至在时效到达前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船东才会提起诉讼。

  发生索赔的情况多出现在事故早期为救助财产货物有关方给予一定垫款的情况下。

  保赔与担保的关系

  事实上,对于加入保赔协会的远洋船舶,协会都会提供一种赔偿,即“由于船东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货方拒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但赔偿的前提是船东已经收到货方提供的共同海损担保。

  对“长赐”轮共同海损分摊方的建议

  直至“长赐”轮离开埃及驶往欧洲港口,其协议结果仍未公布。据媒体报道,船东委托的海损理算师发出通知,公布了25%的共同海损保证金比例,从而拉开“长赐”轮共同海损事件处理的序幕。鉴于很多货主对共同海损并不熟悉,如下建议供参考:

  1.提前做好安排。还没有提交共同海损担保的货方,应该尽快完成相关安排,以避免在目的港交货时发生不必要的延迟;对于有可能因延迟引起货损的货主,建议尽早安排相关的检验工作,并尽量考虑同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联合检验。

  2.加强与承运人沟通。对理算报告的认可仍有待时日,理算师是否会根据担保中的条款要求分摊方提前预付一部分费用只能拭目以待。为了减少进一步的延误和混乱,建议对提货或对提供担保有想法的货主,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与承运人加强沟通,尽量将相关意愿或决定告知承运人。

  3.保存好相关文件。巨型集装箱船舶的共同海损案件会花费相当长的理算时间。当分摊方拿到理算报告时,或许关系方的办案人员已发生变化。因此要注意各项文件的长久保存,尤其是提供保证金的人要特别保存好保证金收据,因为未来退还保证金时需要出示该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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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赐,搁浅,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