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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为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安全绿色、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部决定调整完善沿海省际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以下统称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其中,液化气船含液化石油气船和液化天然气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部将根据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相关市场供求状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总量调控、择优选择的思路,采取专家综合评审的方式,有序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主体和船舶运力。

  综合评审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二、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主体,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具有国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包括增加经营船舶种类或扩大经营船舶航行区域)优先。

  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应满足国家关于船舶技术和船龄等有关要求,具体方式包括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国(境)外购置或光租,以及现有船舶扩大经营范围。

  三、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企业以“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方式,申请将自有的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退出市场后新增同类型船舶运力,且新增船舶运力比退出市场运力增加的总吨位不超过50%的,可免于综合评审。

  按上述方式申请新增运力,原有船舶尚在营运的,应在新增运力投入营运前退出市场;原有船舶已退出市场的,应在退出市场两年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签发日期为准)提出新增运力申请。

  四、本公告实施后,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加强国内沿海成品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5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液化天然气船舶运输市场准入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6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