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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这些新规物流人请注意!

  转瞬间,2021年的3月已至。这个月,物流人又迎来一波新规,有物流人关心的从业资格考试、有快递绿色包装、有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这些新规,物流人看看吧~

  国家新规

  交通运输部:取消除危货以外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2020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自2021年3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再组织开展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驾驶员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方便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

  国家邮政局:快递不可再随意包装

  近日,《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发布,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快递不可再随意包装了!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了包装选用要求,包括建立实施包装物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环保材料等事项;三是细化了包装操作要求,包括操作规范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包装操作方法、包装回收再利用等内容;四是细化了监督管理规定。

  国内首个食品冷链物流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

  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1年3月11日正式实施。《规范》中每个章节都特别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尤其是对食品外包装、运输工具的厢体内外部、车辆驾驶室、冷库转运存放区域、冷库机房等关键场所提出了明确的消杀要求。

  抢夺方向盘行为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抢夺方向盘行为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地区新规

  杭州:推动重点领域机动车清洁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

  日前,《杭州市重点领域机动车清洁化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发布。据了解,该《方案》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旨在推动建成区重点领域新增或更新机动车使用新能源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车,其中轻型车使用新能源,中重型车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广东:启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电子证件

  近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电子证件的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推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信息化、便利化、便民化,我省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启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电子证件。同时,各地不再发制旧的从业资格证(IC卡),原有从业资格证(IC卡)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自然消亡。

  四川: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

  四川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简称《办法》),已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办法》明确了,在四川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一旦监测不合格很有可能会被强制报废。

  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办法》明确个人用户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可以继续免费申领新能源专用牌照额度,但对插电混动车辆需满足在本市有充电设施,且名下没有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没有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登记的车辆(不含摩托车)。自2023年1月1日起,插电混动车辆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专用牌照额度,仍可按照本市上一轮新能源汽车政策办理。

  湖北: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文件称,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驾驶人培训机构要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开展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和学时真实、有效。自2021年3月1日起,湖北省各市、县、区交通驾培监管平台采集的驾驶培训学时信息一律实时上传至省交通驾培监管平台,公安部要将审核合格的培训记录信息作为受理驾驶人考试申请的依据。

  本文来源于物流时代周刊,不代表九州物流网(http://www.wl890.com)观点,文章如有侵权可联系删除

关键词: 政府规定,物流